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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职责将下延至乡镇强制执行可断电断供

 

安全监管职责将下延至乡镇强制执行可断电断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在审议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纳入“黑名单”、基层政府监管负责制等业内关注和呼吁多年的新制度。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此次法案修改的亮点。

  设立黑名单罚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

  草案对原法新增和修改的条目共有68条,其中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的规定,也就是“黑名单”制度。修正案草案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投资、土地、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另外,修正案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罚款的幅度普遍地提高了一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更高。

 但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这个程度还不够,“我们感觉到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过去我们讲过,非法、违法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我要让你这个企业倾家荡产,要罚得你倾家荡产,但是现在的力度是否达到了这个程度?我想既需要通过修法加以完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大执法的力度加以实现。”

  乡镇政府需负责强制执行可停电断供

  修正案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有关职责。

  据悉,这一修改首次把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了乡镇一级政府。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巡视员翟炜就此项修改表示,在地方调研的时候,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反映,多数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很少,执法能力非常有限,如果要赋予它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权,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却没有相关保障,实际中将很难落实。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因此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多数意见,对草案的该条再做一些完善。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对因存在重大生产案件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之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力和供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做出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有助于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力度。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副司长张要波解释,这条的适用条件将十分严格:“不是说在任何条件下随意的对企业进行停电,因为停电措施毕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比较直接的影响。前提首先是存在重大的事故隐患,二是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三是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四是要采取这种措施首先要确保安全,因为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停电了反而会造成新的危险,而且必须要获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重视用人培训计划建立注册安工事务所

  黄毅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全国500万煤炭职工当中,农民工占了将近一半,小煤矿几乎都是农民工,4000万建筑工人中农民工占了85%,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行业里面农民工占95%以上。

  “我们发现有些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进行教育培训就让他们从事具有高风险的就业,说轻了是不重视安全生产,说重了就是草菅人命。”黄毅说,“很多事故都是有些农民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他们既是肇事者,更是受害者。所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这次法律进一步做了明确。”

  修正案草案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黄毅表示,目前的构想是,将来要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他们可以和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参与企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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